(2017)鲁03刑更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庞立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立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829号罪犯庞立,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1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徐晓磊、孙明伟,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慧、杜志坚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庞立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淄博监狱对罪犯庞立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庞立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庞立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六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庞立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庞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