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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刑更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杜金芳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不 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282刑更7号罪犯杜金芳,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灵宝安邦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9月12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处于取保候审期间。2017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7)豫128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杜金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17年7月11日判决生效后,罪犯杜金芳向本院提交2017年5月13日,山东省莘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其2017年5月13日生一小孩李泽熙,正处于哺乳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查明:罪犯杜金芳未孕,也未在哺乳期,其向本院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本院认为,罪犯杜金芳承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杜金芳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审 判 长  姚晓军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杨晓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