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伟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刑更112号罪犯李伟,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交4000元)。因该案其他被告人提起上诉,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以(2012)阳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以(2015)同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李伟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李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任国审判员 白海叶审判员 韩卫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