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进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进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进如,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6月24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罪余刑一年七个月零二十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零二十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犯贩卖毒品罪,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进如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进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0日许,吸毒人员李某在雷州市纪家镇先锋村委会教堂村附近遇见被告人郑进如时,便以毒瘾发作为由向被告人郑进如提出购买100元海洛因。被告人郑进如答应后,李某就交给被告人郑进如100元人民币,被告人郑进如接到李某的100元后即交给李某1小包毒品。双方易完毕后,即被公安干警现场抓获,同时在李某身上扣押毒品1小包,在被告人郑进如身上缴获人民币100元毒资。经称重及鉴定,涉案毒品1小包净重0.0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郑进如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进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进如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其有遗漏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进如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许,吸毒人员李某在雷州市纪家镇先锋村委会教堂村附近遇见被告人郑进如时,便以毒瘾发作为由向被告人郑进如提出购买100元海洛因。被告人郑进如答应后,李某就交给被告人郑进如100元人民币,被告人郑进如接到李某的100元后即交给李某1小包毒品。双方易完毕后,即被公安干警现场抓获,同时在李某身上扣押毒品1小包,在被告人郑进如身上缴获人民币100元毒资。经称重及鉴定,涉案毒品1小包净重0.0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雷州市公安局纪家派出所于2016年9月20日在见证人陈某的现场见证下,与被告人郑进如当场对涉案的1小包毒品进行现场称量,称量结果为净重0.08克。被告人郑进如对此称量结果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郑进如对此称量结果及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的检验意见亦均无异议。又查明,被告人郑进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3月26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12月8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余刑一年七个月零二十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零二十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于2016年12月25日之前被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三个月,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又查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进如于2015年3月26日被遂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5日被遂溪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物证:涉案毒品海洛因0.08克;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款赃物收据、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3、证人李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进如的供述和辩解;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称量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和辨认相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郑进如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进如无视国家法律,以贩养吸,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且贩卖净重共计0.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进如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进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进如在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16)粤0823刑初360号刑事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郑进如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郑进如贩卖的毒品,属于公安机关通过特情引诱侦破的案件,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扣押随案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共净重0.08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郑进如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进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随案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08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挺卫审 判 员  郭小红人民陪审员  林明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启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