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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肖会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肖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161号原告:王肖会,男,汉族,1996年2月16日出生,住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常、王胜(实习),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邦杰大道南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600788079753W。负责人:王凯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松峰,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王肖会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肖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损失68500元及评估费3000元,共计71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11日1时45分,原告所有的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康县××镇南关发生火灾,经过消防官兵抢救,大火被扑灭,但无法找到致害人,原告向太康县公安局报案并立案。后该车经评估,已无修复价值。由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有车辆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及车辆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肖会提交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上特别约定: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受益人,故原告王肖会不具备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肖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