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倩与赵全伟、冯秀朵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倩,赵全伟,冯秀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陈倩,女,生于1979年3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赵全伟,男,生于1971年6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冯秀朵,女,生于1973年10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陈倩与赵全伟、冯秀朵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作出的(2016)川巴江南证字第321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倩与赵全伟、冯秀朵达成和解协议且分期履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