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徐敏伟、胡伟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敏伟,胡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徐敏伟,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胡伟国,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徐敏伟与被执行人胡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822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胡伟国支付执行款11258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2017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控制后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2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后,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陪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