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莫军、全爱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军,全爱民,全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11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军,男,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全爱民,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全张林,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6年2月19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6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军、全爱民、全张林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王飞出庭,指控: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被告人莫军、全爱民、全张林经事先预谋,由莫军、全张林纠集参赌人员,全爱民提供赌博场地,在杭州市萧山区前进街道临江村全爱民的租房内纠集彭某、刘某1、张某、潘某、蒋某、蔡某、刘某2等人,以二枚铜钱押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6场,抽头获利共计11110元。案发后,被告人莫军、全爱民、全张林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赃款11110元已全部退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军、全爱民、全张林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莫军、全爱民、全张林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莫军、全爱民、全张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军、全爱民、全张林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全张林有前科劣迹,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全爱民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全张林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七日,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赃款111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楼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乐铭书 记 员 郑淑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