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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许秀明、范美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秀明,范美琼,耿成爱,卢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3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秀明,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美琼,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成爱,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金玉,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许秀明因与被上诉人范美琼、耿成爱、卢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秀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秀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秀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4元,减半收取8952元,由上诉人许秀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瑞审判员 王思予审判员 朱吉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 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