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白者减诉白杀克、白拾里者、白拉者、白上保、白美克、白拾机才、白才三、白才者、白保础、白保有、白保才、白泽斗、白波欧、白波者第三人红河县石头寨乡碧苗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者减,白才者,白保才,白才三,白拾里者,白波欧,白杀克,白拉者,白上保,白美克,白拾机才,白保础,白保有,白泽斗,白波者,红河县石头寨乡碧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9民初197号原告:白者减,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红河县。被告:白才者,男,1976年6月2日出生,住红河县。被告:白保才,男,1967年3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白才三,男,1969年9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白拾里者,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白波欧,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白杀克,男,1946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白拉者,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白上保,男,1950年3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白美克,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白拾机才,男,1966年3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白保础,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白保有,男,1965年3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白泽斗,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白波者,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第三人:红河县石头寨乡碧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红河县石头寨乡碧苗村民委员会作俄村。负责人:白建祥,系碧苗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白者减诉被告白杀克、白拾里者、白拉者、白上保、白美克、白拾机才、白才三、白才者、白保础、白保有、白保才、白泽斗、白波欧、白波者,第三人红河县石头寨乡碧苗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白者减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者减以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者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者减负担。审判员 王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卓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