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枣庄市市中区李磊酒水经营部与奥林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市中区李磊酒水经营部,奥林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402民初1414号原告:枣庄市市中区李磊酒水经营部,住所地:市中区光明路办事处中各塔埠。业主:李磊,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光明路办事处各塔埠村1队*号。被告:奥林超市,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十里泉村。业主:李全义,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光明路办事处十里泉盛水庄**号,身份证号:。原告枣庄市市中区李磊酒水经营部诉被告奥林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业主和被告业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经销合同,协议约定被告经销原告雪花啤酒一定数量,被告赠送原告明档1.3米冰柜一台,由于被告经销其他品牌啤酒,无法继续履行和原告的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7年7月26日返还原告“明档”1.3M冰柜一台。被告交付原告1000元冰柜押金折抵原告损失。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孙中喆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