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行审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刘来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刘来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审837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负责人曾庆全,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祝斌,系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叶伟祥,系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刘来先,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生效的惠市国土资(惠阳)(监)字[2016]XX117-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巡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刘来先未经批准,于2016年4月30日起在新圩镇××洞村小组XXX地段动工建房,面积100M2,至今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申请执行人根据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及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6年12月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将土地退回村集体。”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书面向其告知了权利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十日内履行,未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在送达《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未提供送达回证让被申请执行人签收。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刘来先未经批准在新圩镇××洞村小组XXX地段动工建房,其地上建筑物亦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系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物虽然也同时构成违法占用土地,但建筑物和土地不可分离,应先对违章建筑作出拆除后方可对违法占地作进一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依法强制拆除的权利,故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先行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另,申请执行人在送达《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未提供送达回证让被申请执行人签收,违反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惠市国土资(惠阳)(监)字[2016]XX117-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叶东来代理审判员 黄国胜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曾柏航书 记 员 林云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