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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顺强与孟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顺强,孟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国网河南新野县供电公司,新野县盛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356号原告:石顺强,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印,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祥(曾用名刘波),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保,河南德永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范蠡路万正商务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005119XP。负责人:王新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亍亍,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南新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朝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1768017681。法定代表人:姜晓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德,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野县盛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原告石顺强与被告刘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新野县盛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但未能提供该公司的准确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顺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欣审 判 员  范辛亚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良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