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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执行陈永君等10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陈永君,李玉香,陈永强,仲伟静,张洪赞,李丽华,李玉廷,迟景华,车凤阳,陈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负责人:刘量宇。委托代理人:林拥军。被执行人陈永君,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玉香,女,1970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陈永强,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仲伟静,女,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洪赞,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丽华,女,1978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玉廷,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迟景华,女,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车凤阳,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陈永艳,女,1980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陈永君、李玉香、陈永强、仲伟静、张洪赞、李丽华、李玉廷、迟景华、车凤阳、陈永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国祥审 判 员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