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洄村村民委员会与李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洄村村民委员会,李侠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224号原告: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洄村村。法定代表人:李刚,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军,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成,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侠,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彪,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原告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天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