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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强与卢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卢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815号原告:郭强,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源,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迪,男,汉族,1986年3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诉被告卢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告卢迪在马鞍山监狱服刑,本院无管辖权。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打算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现要求撤回对被告卢迪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强撤回对被告卢迪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500元,全额退回。审 判 员  张俊和审 判 员  代红辉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岑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