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雍亚明、银巧玲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雍亚明,银巧玲,雍霞,赵体茂,南充山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4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雍亚明,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珊,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银巧玲,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珊,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雍霞,女,汉族,1989年1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珊,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体茂,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林,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充山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东风路55号。法定代表人:雍亚明,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雍亚明、银巧玲、雍霞因与被申请人赵体茂、南充山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雍亚明、银巧玲、雍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施家蓉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刘维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