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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xx与姜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xx,姜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804号原告:江xx,男,1969年3月28日生,住唐山市玉田县。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x,男1987年5月9日生,住廊坊市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xx诉被告姜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振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xx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江xx负担。审判员  张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茂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