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xx与姜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xx,姜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804号原告:江xx,男,1969年3月28日生,住唐山市玉田县。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x,男1987年5月9日生,住廊坊市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xx诉被告姜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振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xx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江xx负担。审判员 张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茂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