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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金火与吴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火,吴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488号原告:杨金火,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镇生,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杨金火与被告吴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杨金火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金火以吴镇生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金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杨金火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