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乔志岐与王振平、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志岐,王振平,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乔志岐,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王振平,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海霞,女,197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振平、王海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9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