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470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住泰兴市。法定代理人:吕某(系张某1母亲),女,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忠宝,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2,男,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