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管翔宇、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翔宇,徐林,苗婧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368号申请人:管翔宇,汉族,现住荣成市。被申请人:徐林,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苗婧雯,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林名下鲁K×××××号车辆、被申请人苗婧雯名下鲁K×××××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