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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谢成荣、谢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才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女,被执行人谢某某男,被执行人谢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某某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某某、谢某某偿还欠款人民币本金2万元及利息1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40元。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某、谢某某下落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在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5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