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辽宁泓展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泓展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391号原告:辽宁泓展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甲号(208室)。法定代表人:刘成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玉林,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拉尔伊敏大街7间房20号综合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泓展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泓展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辽宁泓展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