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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琪、陈德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琪,陈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荣学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琪,男,1980年2月28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德祥,男,1972年3月28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琪、陈德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琪、陈德祥支付标的款66735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琪、陈德祥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刘琪、陈德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