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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贾凤臣与李之杰、青岛新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凤臣,李之杰,青岛新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巨野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276号原告:贾凤臣,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李之杰,男,199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青岛新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办事处一社区。被告:巨野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巨野县光明路64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清东街16777号欣泰盛和苑综合楼16号楼底层。组织机构代码:69440286-3。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凤臣诉被告李之杰、青岛新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巨野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之杰、青岛新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巨野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之杰、青岛新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巨野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凤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建敏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郭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