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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金香与黄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香,黄子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2767号原告:姚金香,女,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黄子花,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香与被告黄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金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5.50元,由原告姚金香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李启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