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嘉平电器维修有限公司、顺昌县长盛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平市嘉平电器维修有限公司,顺昌县长盛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魏占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8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平市嘉平电器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北路91号(怡景嘉园A区商住楼)21号店。法定代表人:杨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辉,福建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昌县长盛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顺昌县高阳乡上泽网地。法定代表人:张世彬,理事长。原审第三人:魏占有,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上诉人南平市嘉平电器维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顺昌县长盛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审第三人魏占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顺昌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1民初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平市嘉平电器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南平市嘉平电器维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平市嘉平电器维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南平市嘉平电器维修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5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64元,均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建安代理审判员 邱丽琴代理审判员 吴彦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昱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