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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傅延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傅延琴,范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373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西京大厦1幢1320室,组织机构代码:57532935X。法定代表人陈卫星。被执行人傅延琴,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范雪林,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02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傅延琴、范雪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之需,故需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范雪林的银行存款1100元,予以解除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