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1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贾三金与杨贵梅、孙存师、孙在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三金,杨贵梅,孙存狮,孙在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032号之一申请人:贾三金,男,汉族,1953年11月4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贵梅,女,汉族,1981年2月22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孙存狮,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孙在青,男,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贾三金与被执行人杨贵梅、孙存师、孙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存师、杨贵梅、孙在青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贾三金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钰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