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苏德硕与被告张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德硕,张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248号原告:苏德硕,男,195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张峰军,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苏德硕与被告张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德硕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苏德硕负担。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