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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苏德硕与被告张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德硕,张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248号原告:苏德硕,男,195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张峰军,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苏德硕与被告张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德硕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苏德硕负担。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