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5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刚与李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李庆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014号原告:陈刚,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庆元,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陈刚与被告李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陈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雨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