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鲍艳芳与王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艳芳,王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771号申请执行人:鲍艳芳,女,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被执行人:王东生,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本院在执行鲍艳芳与王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东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东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的账户,冻结额度为XXX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