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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谢满义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满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373-1号被执行人:谢满义,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谢满义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2、2017年3月至7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壹套,但因是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4、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无故未到院。5、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到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静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