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4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裴梦兰、洪心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梦兰,洪心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697号申请执行人:裴梦兰,女,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兴宁、廖英英(实习),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洪心宇,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81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人洪心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7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