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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裴梦兰、洪心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梦兰,洪心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697号申请执行人:裴梦兰,女,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兴宁、廖英英(实习),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洪心宇,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81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人洪心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7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