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孟令杰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杰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刑初38号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令杰,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山东省无棣县农村信用社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住山东省无棣县。2016年4月7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9月5日涉嫌犯重婚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棣检执检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令杰犯重婚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巩洛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令杰及其辩护人梁富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至今,被告人孟令杰在与原配未离婚之前与一名叫田宝环的女子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并且于2014年10月9日生育一名男孩。公诉机关就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宣读了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令杰无视国家法律,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田宝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令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孟令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孟令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至今,被告人孟令杰在与原配未离婚之前与一名叫田宝环(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无棣县棣新四路2-2号一号楼1单元102室)的女子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并且于2014年10月9日生育一名男孩。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孟令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结婚证复印件一张,证实被告���孟令杰与张某2在1993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张,证实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判决准予被告人孟令杰与张某2离婚。(3)滨州市人民医院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孟德晟出生于2014年10月9日,其父亲是孟令杰、母亲是田宝环。(4)无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接种信息一份,姓名孟德晟,身份证号码,父亲孟令杰,母亲田宝环。(5)住院病案一份,证实田宝环在2014年10月9日在滨州市人民医院产下一子,2014年10月12日,田宝环出院时孟令杰以患者家属的身份与医院进行了沟通,同意出院。(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在香榭丽大街S2号楼西数二单元601室,一50岁左右男子经常来居住,和一40岁左右妇女看似像两口子。(2)证人田某证言,证实其女田宝环与孟令杰在2012年一起生活,并生育一男孩。(3)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无棣县信阳镇大孟村村里人听说孟令杰在外面又找了一女子,一起生活并生育了一小孩。(4)证人李树珩证言,证实孟令杰和张某2结婚后出现感情问题,孟令杰在外面养着另一个女人并生育男孩以及和该女子在香榭丽大街居住。(5)证人南某证言,证实无棣县大孟村的村民传言孟令杰又找了新媳妇,在2015年夏天时,村里人误以为孟令杰与张某2已离婚。(6)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孟令杰于2012年5月份在无棣县盛隆家园小区出现过。(三)被害人张某2��述,证实被告人孟令杰在尚未与张某2解除婚姻关系状态下与田宝环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孩的事实。(四)被告人孟令杰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未与其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状态下与田宝环之间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孩。(五)辨认笔录2016年9月6日14时02分,王某1在陈学振见证下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6号照片上人就是经常到其对门居住的50岁左右男子。2016年9月6日14时10分,王某1在陈学振见证下对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人就是经常到其对门居住的40岁左右女子。2016年9月6日14时18分,王某1在陈学振见证下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人就是经常到其对门居住的60岁左右老头。公诉机关当庭还出示了下列综合证据证实被告人孟令杰的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令杰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发、破案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孟令杰到案情况。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实显示被告人孟令杰,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令杰无视国家法律,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田宝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孟令杰构成自首,且被告人孟令杰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孟令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孟令杰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孟令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佘崇新人民陪审员 于秀云人民陪审员 刘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六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