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永伟与陈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伟,陈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143号原告王永伟,现住山西省晋中市。委托代理人赵威,现住扶余市。被告陈宝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伟与被告陈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永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