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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永伟与陈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伟,陈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143号原告王永伟,现住山西省晋中市。委托代理人赵威,现住扶余市。被告陈宝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伟与被告陈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永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