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唐露露、李春凤、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唐露露,李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50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李耀东,行长。被申请人:唐露露,男,199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李春凤,女,199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唐露露、李春凤、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露露、李春凤名下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露露、李春凤名下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常 菁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