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辖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兴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辖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定代表人:任军民,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有,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马静,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2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18日向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7月25日开庭,上诉人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本院邮寄的开庭传票。此后直至开庭本院未收到上诉人不能参加庭审请求变更开庭时间的申请。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慧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