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某1与被执行人汪某2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1,汪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汪某1,男,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汪某2,男,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1与被执行人汪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703执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朱丽娇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