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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某1与被执行人汪某2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1,汪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汪某1,男,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汪某2,男,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1与被执行人汪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703执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朱丽娇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