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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家雄与刘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雄,刘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820号原告:王家雄,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群众,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江伟,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宁晋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王家雄为与被告刘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朝儒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被告刘江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健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