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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章红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红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刑初32号公诉机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红旗,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现租住彭泽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红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1之女张某2、被告人章红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章红旗驾驶皖R×××××号重型自卸货车满载石料沿马当高速连接线往马当镇方向行驶,行至高速连接线6KM路段时,因右侧车道施工,章红旗驾车在左侧车道行驶,撞上驾驶电动车由右侧浪溪路口往左侧太泊湖路口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1,导致被害人张某1当场死亡。经彭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章红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书证等证据,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认为被告人章红旗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红旗辩称,指控属实,其认罪。其对不起被害人家属,案发后其积极投案配合赔偿,也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章红旗驾驶皖R×××××号重型自卸货车满载石料沿马当高速连接线往马当镇方向行驶,行至高速连接线6KM路段时,因右侧车道施工,章红旗驾车在左侧车道行驶,撞上驾驶电动车由右侧浪溪路口往左侧太泊湖路口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1,导致被害人张某1当场死亡。经彭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章红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上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章红旗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赶赴现场后,将被告人章红旗口头传唤到彭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中心接受询问,被告人章红旗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还查明,2016年11月7日,经彭泽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章红旗同被害人家属张某2、张某3等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张某1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费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按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另被告人章红旗一次性补偿张某1家属方十二万元”。同日,被告人章红旗向被害人家属支付12万元补偿款,被害人张某1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章红旗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章红旗及其所属物流公司东至县景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按该协议赔付了被害人家属损失283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江西省彭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来源系被告人章红旗报案,且被告人章红旗的归案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章红旗的身份信息,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3、被告人章红旗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1月2日16时许,其驾驶皖R×××××重型自卸货车载石子由广源矿业往江边码头方向行驶,在马当连接线路段时因右侧道路施工,其在左侧车道行驶时撞上一辆从右侧路口往左侧过马路的电动车,其刹车后往前行驶了十几米才停下。事故发生后其报了警,然后到马当交警中队投案。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章红旗具备B2车型准驾资格。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皖R×××××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信息。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本案事故现场为彭泽马当高速连接线6km路段,事故为车牌皖R×××××红色重型自卸货车碰撞一辆电动自行车。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章红旗驾车通过路口未让右侧来车先行导致发生事故,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8、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张某1因本案2016年11月2日17时死亡,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腹部遭碾压。9、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16]车某第2045号”车辆技术性能检测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章红旗驾驶的皖R×××××重型自卸货车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0、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书,证明被告人章红旗同被害人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张某1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费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按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另被告人章红旗一次性补偿张某1家属方十二万元。11、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证据卷第46页),证明被害人张某1家属对被告人章红旗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12、被告人章红旗出具的收条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各一份,证明被告人支付被害人家属补偿款及被害人家属就交通事故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情况。13、本院对被害人家属所作的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被害人家属收到了交通事故赔偿款283000元及被告人章红旗的补偿款1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以上全部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红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皖R×××××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章红旗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红旗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红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盛 瑾审 判 员  余 芳人民陪审员  林超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乙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