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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永与李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李麦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1027号 原告陈永,男,汉族,1990年5月26日生,住衡东县。 被告李麦香,女,汉族,1979年9月2日生,住衡东县。 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永诉被告李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选择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旷文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恋 校对责任人:旷文林 打印责任人:曹 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