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永与李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李麦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1027号 原告陈永,男,汉族,1990年5月26日生,住衡东县。 被告李麦香,女,汉族,1979年9月2日生,住衡东县。 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永诉被告李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选择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旷文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恋 校对责任人:旷文林 打印责任人:曹 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