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654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卢林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林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65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3号。法定代表人周利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卢林支,男,1955年2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林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2901.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由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