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锦平与被告江苏网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权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平,江苏网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权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091号原告:王锦平,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娟,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火枝,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网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区惠达路6号北斗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邓权兵,总经理。被告:邓权兵,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王锦平与被告江苏网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邓权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锦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锦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锦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锦平负担。审判员 成子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彦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