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陈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陈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6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2号101房、201房。负责人:庞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明辉,北京观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海彬,男,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陈海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陈海彬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清偿借款本金346656元并支付手续费42863.98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陈海彬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截止至2016年7月20日的利息、滞纳金。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陈海彬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2016年7月20日后的利息。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涉债权对处分陈海彬名下粤T×××××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078211、车架号:LFV3828R0F3039676)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3月1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以陈海彬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7445.99元,本案执行费601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海彬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T×××××小型汽车车辆档案,由于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故本院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6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旭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