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吴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416号申请人李某。申请人吴某某。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吴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某、吴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7年4月20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李某一次性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修车费等)。二、吴某某在收到李某各项赔偿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李某主张民事赔偿权利。三、本事故经李某赔偿后,属一次性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