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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华荣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华荣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民催10号申请人:山东华荣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九龙西大街南,组织机构代码为76776534-0。法定代表人:门新利,董事长。申请人山东华荣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东华荣管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50005322633440、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华荣管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荣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军文审判员  史旭东审判员  张燕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