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1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新国与陈强、孔奕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国,陈强,孔奕蔹,李铮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1334号原告:张新国,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洪亮,塔城地区钟亮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强,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告:孔奕蔹,女,汉族,塔城储绿集团面粉厂职工,住塔城市。被告:李铮良,男,汉族,塔城市喀拉哈巴克边防派出所干警。原告张新国与被告陈强、孔奕蔹、李铮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原告张新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国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10.25元,邮寄费150元,合计960.25元,由原告张新国承担。审判员 畅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邬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