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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1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新国与陈强、孔奕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国,陈强,孔奕蔹,李铮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1334号原告:张新国,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洪亮,塔城地区钟亮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强,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告:孔奕蔹,女,汉族,塔城储绿集团面粉厂职工,住塔城市。被告:李铮良,男,汉族,塔城市喀拉哈巴克边防派出所干警。原告张新国与被告陈强、孔奕蔹、李铮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原告张新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国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10.25元,邮寄费150元,合计960.25元,由原告张新国承担。审判员  畅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邬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