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9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合林与张璐、陕西汉唐之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合林,张璐,陕西汉唐之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919-1号申请执行人刘合林,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璐,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汉唐之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合林与被执行人张璐、陕西汉唐之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合林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24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璐、陕西汉唐之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且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刘合林亦无法举证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贺 诚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